万一你因工死亡,怎样才能留下超过8.3万的赔偿给家人?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2-8-11  点击:803

浙江余姚,一名装卸工,在高温工作10小时后,死在了12平的出租屋里,年仅34岁。他的妻子从老家赶到余姚,经历半个月的奔波,无法认定为工伤,最后只带走了一捧骨灰和8.3万的赔偿金。

广东广州,一名贸易公司员工,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不幸突发疾病身亡。他的妻子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前后两次上诉,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工伤。

 

两起不幸的事件,但是结果完全不同。那么,究竟怎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想要申请工伤认定,该去哪里申请呢?怎么申请?

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一级伤残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0%

 

 

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级伤残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5%

 

 

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三级伤残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0%

 

 

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四级伤残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5%

 

 

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五级伤残

18个月本的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0%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本的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60%

8个月的本人工资

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本的人工资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本的人工资

 

4个月的本人工资

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的工资

 

2个月的本人工资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的工资

 

1个月的本人工资

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以上内容部分节选自《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详情可点击下方链接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查看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23998.html,或跳转本站政策法规模块查看。

  • QQ咨询

  • 在线咨询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